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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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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配套行政法规。2024 年 1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772 号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 施行日期 | 2024-03-01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是《档案法》的配套行政法规,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二条。条例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并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在档案收集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归档材料由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满十年移交。在开放利用方面,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要求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规定,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