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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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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020 年 6 月 20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 施行日期 | 2021-01-01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体制。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应当归档材料的范围,并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该法设专章规定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开放。同时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法律还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并强化法律责任,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全法共八章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