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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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30 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9 月 14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22 号公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 施行日期 | 2024-11-01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明确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全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
办法确立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保管与处置、开放与利用等各环节分别作出规定,要求电子文件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对归档格式、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保管方面,办法要求选择至少两种符合长期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以在线和离线方式保存至少三套完整数据,并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同时要求电子档案销毁履行审批手续、彻底删除并留存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