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 年修正)
约 529 字大约 2 分钟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2019 年 4 月 23 日两次修改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04-08-28 |
| 施行日期 | 2005-04-01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共五章三十六条。该法明确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定义,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以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文书除外。
法律确立了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条件,规定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资质,保证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真实、准确,并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还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和证据效力,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档案等电子文件的凭证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