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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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2019 年 4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日期 | 2019-04-03 |
| 施行日期 | 2019-05-15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条例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决算等十五类信息。
条例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了申请人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并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等情形作出规范。同时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等。
条例还完善监督和保障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