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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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61 号公布的部门规章,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施行日期 | 2026-09-01 |
| 现行效力 | 现行 |
主要内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并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同时要求城建档案机构配置符合规定的专门库房和安全保护设施。
规定还明确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和数字资源共享,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并建立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全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
